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林区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4424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通过OA发送至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3253163@qq.com
三、联系人:姜丹,联系电话:0719-3334618
特此公告
附件1: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
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1
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位于松柏镇松柏镇村,与寨垭子公墓相连,是湖北省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陵园占地面积486.12平方米,陵园内有墓碑22座,纪念碑1座,纪念广场1个,浮雕墙3面。
二、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以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宗地图(宗地代码::429021003005GB00023 ,所在图幅号:3514.25-37466.75 )为基准。北侧界线为以围栏外扩3米为界;南侧以步游道围栏外扩3米为界;西北侧界线以步游道围栏为界,西南侧界线以步游道围栏和烈士陵园围栏外扩3米为界;东侧以步游道围栏和公墓围栏外扩3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为964.86平方米。(详见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附图)
三、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神农架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五、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附件3:
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及原则
(一)《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四)神农架林区烈士陵园纳入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